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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安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16

增值税所称个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另一类为其他个人,即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其他个人”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其他个人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条例和《实施办法》将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同样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能否成为一般纳税人?现行税收政策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即使其他个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原《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也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可见,“其他个人”和其他的纳税人一样,天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超过标准,“其他个人”也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在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作出规定时,为何没有“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这个定语,而在接着对代开普通发票作出规定时,却只限于为“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不动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

这个表述应当这样理解,含“其他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肯定都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必要用定语限制范围。就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开的。因此,此处限于只为因种种原因“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以及为不能领取任何发票自开的“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代理人、经纪人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此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保险、证券等企业,向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等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支付佣金费用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可代个人代理(经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注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说,如果保险、证券等企业申请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等个人代理(经纪)人汇总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相关纳税人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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